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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總務處(含事務組) | 2017-02-07 | 點閱數: 177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600078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為提升本市友善生活環境品質,敬請貴管單位加強宣導輔助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條第2項:「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倘違反者,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二、 輔助犬協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行動扮演重要角色,故須經長期且各式公共空間之定向訓練始能勝任。敬請貴單位加強宣導週知,俾利提升本市友善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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