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請各校加強對機關同仁宣導考績(成)之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縣政府政風處102年12月3日桃政預字第1020007820號函(如附件)辦理。 |
二、 | 按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考績(成)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自屬本法第4條所稱利益,此有法務部96年10月4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足資參照。 |
三、 | 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爰請加強宣導避免同仁觸法致遭受高額裁罰;另所稱「知」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係指知悉「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而言,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罰規定」本身,法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人民即有遵守義務,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參照法務部93年5月4日法政字第0930006395號函釋內容)。 |
四、 | 檢附旨揭宣導案例投影片1份,電子檔亦可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http://www.aac.moj.gov.tw)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業務宣導項下下載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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