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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wses - 學務組 | 2017-03-08 | 點閱數: 325

主旨:「桃園市公私場所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則」業經本府以106年3月1日府法濟字第1060045884號令發布,函轉發布令影本(含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3月6日桃環廢字第1060018675號函辦理。
二、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市公私場所應設置資源回收桶,為使資源回收桶設置有明確規範可資遵循,爰依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桃園市公私場所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三、本規則第2條所定公私場所,應自本規則施行日起6個月內設置資源回收桶,請各校依規定辦理。
四、如有相關疑問,請逕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許雅筑承辦人員諮詢,電話:03-338602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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