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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wses - 學務組 | 2017-04-26 | 點閱數: 227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以工代賑」之人員若由用人單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當年度並於單位工作滿3個月,即適用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060052820A號函辦理。
二、相關說明請詳閱附件,倘有疑問請洽該署張育禎小姐,電話:(02)2311-7722分機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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