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中輟學生通報及家訪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警察局106年5月4日桃警少字第1060029597號函辦理。
二、查本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學生未經請假未到校連續曠課滿3日,應由導師會同生教組長或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做成紀錄。
三、學生中途輟學後,學校應至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對於非行蹤不明者,應報請所在地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家訪、執行勸告入學等事宜;對於行蹤不明者,並至該系統勾選個人行蹤不明或全家行蹤不明,協請警政單位協尋。
四、綜上,請貴校落實前揭規定,於通報前應依實際家訪狀況,再行提報行蹤不明學生,以減輕有限警力之協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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