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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wses - 教導處(含教務組) | 2017-05-26 | 點閱數: 241

桃園市蘆竹區外社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校園學術網路(以下均簡稱網路)功能,引導本校教職員生正確使用網

路資源,特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 「桃園市蘆竹區外社國民小學

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

網路使用指以網路設備(如電腦、行動電話、掌上型數位機具等) 透過各種傳輸媒體(有線媒體如雙絞線、光纖等;無線媒體如無線 電波或微波等)接取網路達到與其他網路設備通訊之目的。 

 

第三條

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電子布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 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七、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利用網路從事賭博、地下錢莊、教導賭博,販賣賭具等相關不當行為。

九、登載、解說或存取任何暴力恐怖或使人驚嚇之文字、照片、圖片、影片等。

十、其他不符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校或其他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

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第五條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學校相關規定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

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六條 

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校 址 : 338-41桃園市蘆竹區外社里山林路二段525號 | 電 話 : 03-3241874│傳 真 : 03-324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