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本府秘書處修訂「桃園市政府工友工作規則」,自即
日生效,請轉知貴校所屬工友(含技工、駕駛),並於工作
場所公告及印發各工友(含技工、駕駛),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秘書處106年5月31日府秘事字第1060120797號函
辦理。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旨揭工作規則請於工
作場所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三、檢送「桃園市政府工友工作規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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