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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2-30 | 點閱數: 199
主旨: 「桃園縣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2年12月10日總處給字第1020056517號函辦理。
二、 「桃園縣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係參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訂定,人事總處自102年12月10日停止該規定之適用,本縣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將失其附麗,又本府財政局訂有「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業務檢核要點」,每年執行縣有財產(含公有宿舍)之使用管理檢核,為避免重覆檢核造成人力資源浪費,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縣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公有宿舍檢核作業併入年度縣有財產檢核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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