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桃園縣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2年12月10日總處給字第1020056517號函辦理。 |
二、 | 「桃園縣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係參照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訂定,人事總處自102年12月10日停止該規定之適用,本縣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將失其附麗,又本府財政局訂有「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業務檢核要點」,每年執行縣有財產(含公有宿舍)之使用管理檢核,為避免重覆檢核造成人力資源浪費,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縣公有宿舍檢核作業規定,公有宿舍檢核作業併入年度縣有財產檢核作業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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