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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8-08-02 | 點閱數: 168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7年6月21日桃政查字第107000389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又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三、行政中立相關宣導資料及函釋可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址:http://http://www.csptc.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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