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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含學務組) | 2018-11-08 | 點閱數: 222

主旨:檢送「桃園市10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1份,請確實依據實施期程辦理校內宣導、篩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107年10月23日東門特字第1070008284號函辦理。
二、108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預計辦理3次,各次預計辦理期程及實施對象如下:
(一)第1次鑑定安置工作辦理時間:107年11月至108年5月,實施對象:
1、108學年度升學國中及國小身心障礙學生。
2、108學年度欲轉安置特殊教育學校或集中式特教班身心障礙學生。
(二)第2次鑑定安置工作辦理時間:108年2月至108年7月,實施對象:
1、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至8年級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2、業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需重新安置其他特殊教育班型或服務者。
3、國中8年級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核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三)第3次鑑定安置工作辦理時間:108年9月至109年1月,實施對象:
1、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1至8年級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2、業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需重新安置其他特殊教育班型或服務者。
三、請貴校依據前揭辦理時間規劃校內宣導、篩檢等工作,並確實轉知所屬師生、家長及心理評量教師,協助家長瞭解申請手續及市內特教服務現況,倘貴校有符合申請鑑定安置資格之學生,請依規定辦理申請,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四、本鑑定實施方式:由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向學區學校或就讀學校提出鑑定安置申請,於校內完成學生個別鑑定後繳回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進行後續安置事宜。另有關108學年度新生鑑定部分,國小部分由學校造冊並檢齊各項資料後,交由校內心評教師逕行安排學生評估事宜後,以校為單位繳交至本市鑑輔會;國中部分由原就讀國小造冊並檢齊各項資料後,送交學區國中,國中造冊並由心評教師逕行安排學生評估事宜後,以校為單位繳交至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五、為使108學年度鑑定安置業務順利推展,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訂於107年11月2日(星期五)及107年11月7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假東門國小分別辦理南北區「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業務承辦人研習」,倘貴校因故未派員參加研習,請務必逕洽鄰近學校或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詢問,倘因故損害學生權益者由貴校逕行負責,本局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108學年度第1次鑑定安置申請時間及送件日期如下:
(一)線上報名:即日起至107年12月7日止,由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受理學生鑑定安置申請,各受理學校應至特殊教育通報系統完成提報鑑定安置(提報區間:108學年度第1次)。
(二)送件報名:
1、升國小學生:學校受理學生鑑定後,原則僅須完成線上報名即由校內安排心評人員鑑定事宜。
2、升國中學生:就讀學校受理學生鑑定後,應於11月30日前備妥學生資料送學生學區國中審查,再由國中學區學校安排心評人員鑑定事宜。逾期未繳交至國中端案件,應由國小自行安排學生鑑定事宜。
3、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另需於107年12月12日至13日將學生申請資料繳交至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進行派案及審議事宜:
(1)經校內輔導觀察惟尚未經醫療單位確診之疑似自閉症者。
(2)申請接受在家教育、視覺障礙及聽覺障礙巡迴輔導者。
(3)校內未設有特殊教育班及且未有心理評量教師者。
(4)申請重新向上安置或放棄特教服務者。
(三)測驗工具借用及領取紀錄紙:各校請於107年12月12日至13日憑線上報名清冊數量至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測驗工具借用並領用測驗紀錄紙。
(四)繳交報告:心評教師應於108年2月13日前完成學生評量工作並與複查心評人員討論完畢,將學生鑑定報告及完整鑑定申請資料以校為單位於108年2月15日前繳回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五)請各校先行依據校內提報鑑定統計名冊人數及本市心理評量人員分及培訓實施計畫規定,本權責給予所屬心評教師進行校內(或至他校)個案施測期間(公假)派代,以利學生鑑定工作進行。
七、本案請各校務必依前項說明及期程辦理各項工作並送交資料,逾期影響學生權益,由各校自行負責。
八、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建議安置學校、原就讀學校對鑑輔會初步安置結果不滿意或需進一步瞭解者,請務必參加「鑑定安置會議」(108學年度第1次鑑定預計108年4月13日辦理安置會議),負責該生之心理評量人員、建議安置學校及原就讀學校代表人員應隨同參與。
九、本案各校業務承辦人辦理相關業務送交資料或至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借(領)用測驗工具測驗紙,請貴校在課務自理、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本權責給予相關人員公(差)假登記。
十、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詢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聯絡人:何雅惠老師或鍾慶男老師,聯絡電話:(03)3394572分機826至832。
十一、副本抄送本市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相關醫院,敬請各單位協助宣導鑑定安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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