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辦理。 |
| 二、 |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
| 三、 | 申請程序及期限: |
| (一) | 申請期限:108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
| (二) | 辦理地點: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 (三) | 申請方式:由就讀學校於申請期限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於108年4月3日(星期三)前函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複審。 |
| 四、 | 旨案獎助不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學生實施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同性質補助要點或計畫重複申請。 |
| 五、 | 敬請學校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文件資料,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 六、 | 旨揭要點及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http://ipb.ty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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