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102年12月13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疑義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3年1月22日府勞檢字第1030015922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上開條文已自102年12月13日生效。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減輕女性受僱者因請生理假致影響其病假天數之情形,並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衡平。
三、檢附來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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