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立法院本(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
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
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08804號書函辦理。
二、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補助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
三、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本年7月1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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