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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9-06-20 | 點閱數: 185

一、依教育部108年5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33914A號函辦理。
二、108年度「第2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下稱資格考試)放榜日訂於108年7月29日,凡通過前述資格考試,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取證資格者,其教師證書核發作業由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小組」辦理。
三、為不影響108年度通過第2次教師資格考試之公費生及獲聘教師權益,本次資格考試核發之教師證書所載日期統一訂為108年7月31日。
四、承上,本市所屬學校依相關規定進用旨揭人員(含專、兼任及代理代課教師)後,辦理提敘薪級作業時,以切結方式後補教師證書,案內切結截止期間以108年10月31日為限。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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