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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總務處(含事務組) | 2019-10-29 | 點閱數: 447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略以,「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爰請貴校加強管理並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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