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人事總處108年12月6日總處組字第108004955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落實政府用人制度公開、公正及公平之精神,重申各機關於辦理旨揭人員甄選時,應確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及「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以公開甄選程序辦理人員遴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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