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6271號函辦理。
二、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1、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三、有關各級機關(構)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支薪等規定,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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