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9年2月20日以台內移字第1090930734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公務員經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受(原)服務機關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申報者,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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