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9年3月12日桃政安字第1090001208號函辦理。
二、旨案經本府政風處與人事處協調,自109年2月27日起,各機關學校「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統一由各機關政風單位或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留存。
三、請各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條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賡續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前開通報表內容如有未盡完整或疑慮者,得要求赴陸返臺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得請其提出說明。
(二)請按月審核赴陸人員申請與返臺通報情形是否相符,並填列「進入大陸地區人員一覽表」提供首長參處;前揭一覽表請於每月25日前免備文傳送本局政風室(電子郵件信箱:10025731@mail.tycg.gov.tw)彙辦(該月份無資料者,無須回復)。
(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格式已修正,請轉知貴校同仁確依該通報表格式填寫。
(四)請將旨揭宣導事項包含附件資料,公告於機關學校網站公告周知。
四、另本府未設有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構)學校,「公務員赴陸申請表」政風單位核章欄位即無須核章,請貴校各兼辦政風人員惠予轉知同仁周知。
五、檢附「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及「進入大陸地區人員一覽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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