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時間: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20日止。
2. 資格:凡民國110年4月、5月或6月份帳單,本期帳單用水量較上期帳單用水量,節水率達5%以上者,即有資格參與活動(以桃園市地址之個人用戶水費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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