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關引進外籍英語教師相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3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19290號函辦理。
二、依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字第10300004871號令修正公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一、本國籍勞工。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第2項)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二、自營作業者。三、受委任工作者。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三、學校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若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適用對象,請學校務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提撥勞退金。
四、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專案進用之人員,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所需人事經費則由每年行政院主計總處以外加方式納入各縣市政府基本財政需求設算補助經費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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