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貴校函詢「有關專/兼任輔導教師是否可代理導師工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103年3月4日有國人字第1030001269號函。
二、查教育部101年12月14日臺訓(三)字第1010240223號函規定略以,「專/兼任輔導教師之設置在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之現象,為使輔導教師有充裕時間進行學生輔導工作而有減授一般領域課程之規定,故專/兼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代課」。
三、另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規定略以,「輔導教師之職責係為主責二級輔導,以個別或小團體學生為單位,實施介入性輔導措施,針對學生在性格發展、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等之個別需求,進行高關懷群之辨識與篩檢、危機處理、諮商與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轉介服務和追蹤輔導等,並提供學生個案之家長與教師諮詢服務,以協助學生及早改善或克服學習、認知、情緒、行為及人際問題,並增進其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
四、綜合前揭規定及函示,輔導教師所需負擔工作項目繁重,且其所執行輔導工作具備高度專業性,依教育部函示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酌,惟考量輔導教師工作及其任務不宜代理導師職務,本案還請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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