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2月5日部銓四字第1033804538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及「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第三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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