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3年3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30026120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為達免用戶籍謄本目標,業於103年2月5日實施新式戶口名簿並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網址:https://www.ris.gov.tw/webapply/581)。爰人事總處配合簡化申請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各機關學校得視各項申請補助需要,以申請人所提出之新式戶口名簿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並確認所載內容為最新戶籍資料,得逕替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三、檢附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及新式戶口名簿樣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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