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進用之契約教保員期間,其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未滿80分)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之年資,是否屬服務成績優良,得以採計提敘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374號函副本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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