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銓敘部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權責機關仍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通知其回職復薪;又其回職復薪後,倘符合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得於回職復薪後,再以進修事由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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