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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16 | 點閱數: 396

主旨:檢送本府102年員工子女優惠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
施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
案辦理。
二、本府為提供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優質價廉的托育服務,以滿
足托育照顧需求,特與桃園市合法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合
作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案經函詢桃園市有意願提供優
惠方案者,計有喬幼幼兒園等6家續訂優惠方案,102年新
增歡樂童年幼兒園等6家合法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另101
年簽署威爾幼兒園與莊老師安親班等2家,共計14家,提
供有需要之員工托兒(滿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兒童)及課後照
顧(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服務,托育所需費用由員工自行負
擔。
三、有關本方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優惠對象及方式:
1、優惠對象為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員工,包含公教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等。
2、憑服務證、識別證或服務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可享優
惠方案。
(二)本方案僅提供優惠資訊予優惠對象自由參考利用,不經
手任何金錢,亦不收取任何財物回饋;如發生消費糾紛
或訴訟,由優惠適用對象逕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之相
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機構間權利義務
之履行。
(三)本方案為2年1期,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10
1年簽署威爾幼兒園及莊老師安親班為101年8月1日至10
3年7月31日);終止合作關係或托育機構停止營業時,
將於本府人事處網站上公告。
(四)托育機構如有較原提供優惠事項更優惠之措施或促銷特
惠活動,應逕行給予優惠,無須修改合作同意書之優惠
內容。
(五)本府得不定期會同相關機關進行訪視,托育機構如未實
質提供優惠,經查屬實者,將不列入合作對象,或經優
惠對象反映托育機構有違反相關規定時,將立即終止合
作關係。
(六)相關合作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
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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