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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