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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導處(含教務組) | 2014-04-08 | 點閱數: 244

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105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二、經查本縣所屬學校截至103年1月僅32校符應前揭規定,通過率佔所屬學校12.6%。請貴校確實督導所屬教職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另學校依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與否,將納入本局補助/委辦環境教育相關經費之考量。
三、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相關規範與表件,得逕參閱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路徑:環境教育專區/環教人員認證專區。
四、本局考量教師於教學活動外執行環境教育相關工作,為鼓勵學校教師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參酌「本縣立各級學獎勵嘉獎2次,請各校協助彙整已通過認證者證書電子檔(掃瞄或拍照並註記所屬學校、人員職稱)傳送至babyjoyce14@gmail.com,俾利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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