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在案(本局111年10月3日桃教小字第1110094411號函諒達),教育部復於111年10月17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補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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