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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2-24 | 點閱數: 56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24日臺教人()字第1120005956A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教育部107911日臺教人()字第1070065148號函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4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三、參酌前開教育部107911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1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上開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四、綜上,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業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由1年變更為2年,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爰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1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12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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