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47946號函辦理,並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以,本法第17 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 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 告之。
三、本標準表前經銓敘部公告並於109年6月1日生效,迄今已屆 滿3年,爰該部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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