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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3-05-09 | 點閱數: 59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51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旨揭原人事局91118日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時,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為賦予彈性,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

三、指揮中心解編後,人事總處1093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11110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本府109318日府人考字第1090065727號函及1111012日府人考字第1110280684號函已無從適用,爰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請依請假規則及原人事局91118日函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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