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
原則」,業經本府修正竣事,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並
經本府人事處102年8月9日簽奉 核可辦理。
二、檢送「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
原則」、「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
肇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院原函影本及相關
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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