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民眾反映中小學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限制,以避免其寒暑假前申請復職,開學又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3年4月24日桃園縣縣政信箱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同辦法第5條規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第2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一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次查教育部102年8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15533號函略以,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審查教師留職停薪申請案時,應基於考量學生受教權及校務運作狀況,慎酌宜否同意教師於短期內數次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
四、爰此,教師雖係依上開辦法視實際需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請貴校慎酌其於短期內數次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時,應考量學生受教權及校務運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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