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業經考試院以本(103)年4月21日考臺組壹二字第10300031771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送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4月30日公參字第10300064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修正條文各1份。
二、依上開函示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請領證書時,如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日期於本(103)年4月23日以後(含),且符合上開身心障礙等身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須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核章)者,得免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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