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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5-20 | 點閱數: 223

主旨:有關前於102年間曾任職於貴校按日計薪之短期代理教師,嗣於同年應徵服替代役,得否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51815號函併復貴校103年5月2日欣小人字第1030002507號函。
二、查一百零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十三、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至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計算(例如日薪九八二元,一月至十二月間計在職一八九日;其當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二六、六三七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個月×7/12)。
三、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19日總處給字第1030025403號函略以,...發給對象如有於年度中服替代役情形
,因渠等役男之年終工作獎金經費,內政部役政署均係按渠等役男薪給標準及服役月數比例編列,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向由服務機關學校及該署各依其服務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四、綜上,所詢人員擔任按日計薪之短期代理教師期間(自102年4月11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事宜,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五、檢附原函影本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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