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原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暨本局102年12月27日、103年1月6日研商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討論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局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方式,依個別學生之身心特性及需求彈性調整,且學校應考量科目或領域性質、教學目標與內容、學生學習優勢及特殊教育需求實施多元評量,其成績評量之調整,應於其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必要時應於學生成績單內註記評量彈性調整結果,以符合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特訂定旨揭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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