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月8日部法三字第11457810262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之原職改派高一官等,按歷來實務作法,得以追溯自升官等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之日生效,另如適逢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至多僅得追溯自新任機關首長到職之日生效。現銓敘部於114年1月8日發布令釋修正上述作法,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說明如下:
(一) 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原職改派生效日:應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所任職務跨列官等者,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原職改派高一官等,其派令生效日僅得溯自訓練合格之次日生效;至得否原職改派高一官等,以及如予改派是否溯及生效,均屬機關首長用人權責。
(二) 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原職改派作業:應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在取得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證書前,倘遇任免權責機關或服務機關首長異動,得由新任首長追認改派,並得溯自考試及格之日或訓練合格之次日生效,均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限制。
(三) 銓敘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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