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請 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3年6月4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3557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為避免派遣勞工權益之爭議情事,本府各機關凡運用勞動派遣者,應準用旨揭派遣注意事項;又受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運用勞動派遣者,應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含公所及代表會)若有運用派遣勞工者,除依上開原函規定,應避免是類人員低薪化疑慮外,並請儘速配合精簡是類人力,以達本府零勞動派遣人力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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