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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3-07 | 點閱數: 1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225日臺教學()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

二、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1131029日臺教學()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本局113111日桃教學字第1130107594號函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39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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