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為提供簡政便民服務,於本(103)年7月1日起開放自然人憑證部分憑證作業可由受託人
代為辦理之服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6月17日台內資字第10301839841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據「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辦理。
三、自然人憑證各項憑證管理作業規定,除憑證申請及憑證廢止外,其他各項目均得委託他人至各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並確認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之內容正確性並親筆簽名及用印,並由受委託人攜帶該委託書、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有關自然人憑證業務委託代辦相關訊息公布於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http://moica.nat.gov.tw),如有自然人憑證相關問題諮詢,請電洽其客服中心(080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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