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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4-22 | 點閱數: 41

說明

一、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另本府為強化公務人員健康權保障,請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先予陳明。

二、辦公時數規定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府備查。

()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府同意。

三、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對於每月加班時數達45小時之同仁,應主動關心、單位主管檢討業務分配及人力調度,並針對該員工時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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