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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6-24 | 點閱數: 272

主旨:檢送「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書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1款、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3款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6月9日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等規定,認定旨揭相關規範事宜。又旨揭4表係依銓敘部103年2月14日部退一字第1033808813號函准各相關主管機關查復結果認定填列;日後相關離退或優惠存款法令若有增修,或有未報送認定之離退或優惠存款法令,依前開規定,應由各法令之主管機關送該部認定之。
三、為利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開規定核定一次養老給付及養老年金給付,請各退休、資遣等離退給與
及優惠存款(含得否辦理或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拋棄該項權利等)之核(審)定與發給機關(構)學校,於核(審)定後,務需函知承保機關;若核(審)定相關文件未載明給付金額者,應由發給機關配合加註金額,函知承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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