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維護退休人員及其遺族權益,請各機關學校於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及撫慰等案件
及退撫給與發放作業時,確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並依規定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6月18日總處給字第103003714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請確實依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6點第3款規定,檢附印有銓敘部浮水印之發放清冊,辦理退撫給與核銷作業,並確實遵守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各項退撫案件,以落實退休照護及維護退休人員與其遺族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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