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銓敘部關於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參加之保險種類疑義,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6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35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本案基於研發替代役與一般替代役、常備役之兵役公平性,並考量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條第1項所定「依法徵服兵役」,係指被保險人依相關兵役徵集法令規定而接受軍事訓練及執行勤務之「服役期間」,其性質與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不同,爰公保法第10條第1項所定「由政府或私立學校負擔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於被保險人係服研發替代役時,應以被保險人第1階段及第2階段之役期為限。
三、至於被保險人於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之留職停薪期間(屬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如係受僱於「不得參加公保之用人單位」,是類人員應依勞動部103年5月15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87號函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並退出公保;設若被保險人係受僱於「應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則應依公保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其選擇繼續加保者,不得再另參加勞保;其選擇退出公保者,應依前開勞保相關規定,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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